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2575号 原告胡冰,男,汉族,1994年7月29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董万兵,男,汉族,1973年9月2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冰诉被告董万兵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冰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冰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冰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