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2564号 原告袁鹏,男,汉族,1974年11月16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鹏诉被告信阳核工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因原告袁鹏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常咏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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