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2581号 原告陈文春,男,汉族,1966年9月9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法定代表人郑德友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春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春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文春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陈文春承担。 审判员 卢静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