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1065号 原告陈传贵,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许晖,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吴道鹏,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传贵诉被告许晖、吴道鹏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陈传贵在指定期间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