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1164号 原告刘士成,男,汉族,1971年5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远友,信阳市浉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法人代表马跃玲,系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士成与被告郑州金汉斯餐饮有限公司信阳万家灯火分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士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士成负担。 审 判 长 高海波 审 判 员 李 博 人民陪审员 高 洁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万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