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政与被告郑州金汉斯餐饮有限公司信阳万家灯火分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1158号 原告刘政,男,汉族,1993年1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远友,信阳市浉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郑州金汉斯餐饮有限公司信阳万家灯火分公司。 法人代表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1158号

原告刘政,男,汉族,1993年1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远友,信阳市浉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郑州金汉斯餐饮有限公司信阳万家灯火分公司。

法人代表马跃玲,系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政被告郑州金汉斯餐饮有限公司信阳万家灯火分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士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高海波

审 判 员  李 博

人民陪审员  高 洁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万 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