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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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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顺强与被告吴霞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1940号 原告刘顺强,男,汉族,1975年8月11日出生。 被告吴霞玲,女,汉族,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顺强与被告吴霞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1940号

原告刘顺强,男,汉族,1975年8月11日出生。

被告吴霞玲,女,汉族,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顺强与被告吴霞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顺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顺强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