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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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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保全等95名股东与被告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和信阳市弘运集团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因企业兼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信浉民初字第1349-1号 原告周保全,男,汉族,1955年1月16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该公司股东。 原告宋志林,男,汉族,1948年7月15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信浉民初字第1349-1号

原告周保全,男,汉族,1955年1月16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该公司股东

原告宋志林,男,汉族,1948年7月15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谷宝建,男,汉族,1956年1月4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陈金兰,女,汉族,1953年1月24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黄天亮之妻(黄天亮于2009年4月22日病故)。

原告冷金珍,女,汉族,1954年1月24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齐汉珍,女,汉族,1956年5月5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李芳,女,回族,1959年2月1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唐干,男,汉族,1954年11月15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金宝全,男,回族,1954年11月26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王富贵,男,汉族,1956年6月15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冯保荣,女,汉族,1955年8月23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查秀珍,女,汉族,1955年2月26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高巧明,女,汉族,1958年3月15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朱明华,女,汉族,1957年8月11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欧阳贞洁,女,汉族,1966年3月18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陈全德之妻(陈全德于2007年8月10日病故)。

原告黄玉霞,女,汉族,1958年2月8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胡立胜,女,汉族,1957年8月4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许远芳,女,汉族,1955年4月1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芦金叶,女,汉族,1957年7月14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肖萍,女,汉族,1957年2月15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赵可奇,女,汉族,1956年3月24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雷更生,男,汉族,1954年10月29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牛普兰之夫(牛普兰于2006年11月8日病故)。

原告黄桂娥,女,汉族,1964年5月9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徐惠敏,女,汉族,1963年4月23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邱道珍,女,汉族,1962年10月18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祁敬守之妻(祁敬守于2011年1月1日病故)。

原告魏铁长,男,汉族,1960年7月21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李光辉,男,汉族,1955年6月13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王顺玲,女,汉族,1964年8月18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唐玉山之妻(唐玉山于2007年2月22日病故)。

原告袁保玲,女,汉族,1953年7月28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杨先来,男,汉族,1963年10月11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李桂英,女,汉族,1953年11月15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甄改民,男,汉族,1955年2月17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李玉勤,女,汉族,1959年1月24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舒文旗,男,汉族,1966年3月3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桂勤,女,汉族,1967年11月7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王佩荣,女,回族,1961年4月10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赵亚明,男,汉族,1966年6月7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严家生,男,汉族,1955年3月23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汤正金,男,汉族,1962年5月1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汤世霞,女,汉族,1973年1月9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郜志叶,男,汉族,1942年10月24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武清明,男,汉族,1954年5月4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朱泽兰,女,汉族,1966年10月22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刘建成,男,汉族,1967年1月19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卜灵芝,女,汉族,1963年12月27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赵秀梅,女,汉族,1968年6月11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赵亚国之妻(赵亚国于2014年9月1日病故)。

原告汤世云,女,汉族,1969年9月13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杨照坤,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郜小娟,女,汉族,1973年5月23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陈道政,男,汉族,1961年10月25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许光秀,女,汉族,1960年8月26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赵卫东,男,汉族,1971年9月15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邱道珍,女,汉族,1952年10月18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朱从军,男,汉族,1968年10月20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刘冬艳,女,汉族,1971年9月4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宋世宽,男,汉族,1961年11月24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杨宝山,男,汉族,1962年10月9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李蜜峰,男,汉族,1965年6月21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张抗,女,汉族,1972年11月11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刘国运,男,汉族,1954年10月19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周西凤之夫(周西凤于2013年12月13日病故)。

原告方笠,女,汉族,1957年7月31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张春阳,男,汉族,1971年7月3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周天强,女,汉族,1959年10月18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田中芝,女,汉族,1962年1月9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李为风,女,汉族,1962年5月6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高国荣,女,汉族,1971年5月6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张家福之妻(张家福于2010年4月27日病故)。

原告李秀梅,女,汉族,1973年11月7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黄安新,男,汉族,1972年12月16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张宽道,男,汉族,1964年8月2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胡德喜,男,汉族,1955年2月4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赵亚丽,女,汉族,1975年10月7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张长宝,男,汉族,1971年7月27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万顺强,男,汉族,1972年8月28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陈永和,男,汉族,1975年6月7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朱天学,男,汉族,1968年4月27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孙玉巧,女,汉族,1957年3月25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杨彬,男,汉族,1974年4月1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朱冬梅,女,汉族,1964年1月15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王全珠之妻(王全珠于2012年11月7日病故)。

原告宋志柱,男,汉族,1971年10月8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祁静,女,汉族,1978年11月9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许太安,男,汉族,1975年12月25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任伟高,男,汉族,1974年1月28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李自军,男,汉族,1963年11月20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周立强,男,汉族,1971年11月11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李静,女,汉族,1975年7月4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白石,男,汉族,1974年4月2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郭奇,男,汉族,1962年9月23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员股东。

原告刘强,男,汉族,1982年1月5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李明顺,男,汉族,1962年5月8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袁杰,女,汉族,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袁瑞鹏之女(袁瑞鹏于2002年已故)。

原告陈金兰,女,汉族,1953年1月24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徐桂琴,女,汉族,1955年12月20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杨铁山,男,汉族,1962年2月1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张全宝,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杨洋,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以上原告诉讼代表人周保全,男,汉族,1955年1月16日出生,系原信阳市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

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时新章,河南新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信阳市弘运运输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春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信阳市弘运团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春香,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马建国,该公司法制室主任(特别授权)。

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陈俊,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