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895号 原告刘启祥,男,汉族,2010年5月22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刘勇,男,汉族,1988年10月20日出生。 被告郭少亮,男,汉族,1967年1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启祥与被告郭少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启祥于2015年8月24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启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启祥撤回对被告郭少亮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赵刘启祥负担。 审 判 长 范庆龄 审 判 员 高海波 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万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