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871号 原告冯玉凤,女,汉族,1983年7月30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孙占洋,男,汉族,1982年1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特别授权)。 被告董帅,男,汉族,1999年6月7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董文友,男,汉族,1966年8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董帅父亲(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蔡中智,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玉凤与董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玉凤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玉凤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玉凤撤回对被告董帅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玉凤负担。 审判员 范庆龄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