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2453号 被告李某,女,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出山村3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潘某某返还彩礼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15元,减半收取908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员 崔俊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