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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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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潘某某返还彩礼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2453号 原告陈某,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李某,女,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出山村34号。 被告潘某某,女,汉族,系被告李某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2453号

原告陈某,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李某,女,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出山村34号。

被告某某,女,汉族,系被告李某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某某返还彩礼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15元,减半收取908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员  崔俊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