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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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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霍开红诉被告艾树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1960号 原告霍开红,女,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李加芒,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系原告霍开红儿子。 委托代理人吴文豹,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艾树银,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1960号

原告霍开红,女,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李加芒,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系原告霍开红儿子。

委托代理人吴文豹,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艾树银,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陈昌元,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永恒,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祝卫东,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开红与被告艾树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开红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霍开红以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霍开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1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霍开红承担。

审判员  崔俊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