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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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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天宇与被告李宏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1443号 原告刘天宇,男,汉族,1972年8月23日出生。 被告李宏伟,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永恒,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1443号

原告天宇,男,汉族,1972年8月23日出生。

被告宏伟,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永恒,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宇与被告宏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天宇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天宇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天宇撤回对被告李宏伟、中国人民保险信阳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天宇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