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2450号 原告黄久银,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久银与被告陈俊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久银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久银以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久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久银承担。 审判员 崔俊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