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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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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久银诉被告陈俊追索劳务报酬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2450号 原告黄久银,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陈俊,男,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久银与被告陈俊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久银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2450号

原告黄久银,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陈俊,男,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久银与被告陈俊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久银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久银以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久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久银承担。

审判员  崔俊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