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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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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匡丽与被告赵智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1934号 原告匡丽,女,汉族,1990年9月7日出生。 被告赵智华,男,汉族,1966年12月22日出生。 原告匡丽与被告赵智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匡丽于2015年8月31日以自行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1934号

原告匡丽,女,汉族,1990年9月7日出生。

被告赵智华,男,汉族,1966年12月22日出生。

原告匡丽与被告赵智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匡丽于2015年8月31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匡丽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匡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50元,由原告匡丽承担。

审判长 彭 威

审判员 李 博

审判员 杨丽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