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1934号 原告匡丽,女,汉族,1990年9月7日出生。 被告赵智华,男,汉族,1966年12月22日出生。 原告匡丽与被告赵智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匡丽于2015年8月31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匡丽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匡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50元,由原告匡丽承担。 审判长 彭 威 审判员 李 博 审判员 杨丽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