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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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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5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陵区日宝旅游用品厂。 法定代表人邢建日,该厂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正中,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波湾汽车主题酒店 被上诉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5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陵区日宝旅游用品厂

法定代表人邢建日,该厂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正中,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波汽车题酒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金波湾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书前,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金波湾酒店有限公司龙江路分公司

诉讼代表人聂书前,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广陵区日宝旅游用品厂因与被上诉人金波湾汽车题酒店、信阳金波湾酒店有限公司、信阳金波湾酒店有限公司龙江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2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陵区日宝旅游用品厂又以双方自行协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陵区日宝旅游用品厂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陵区日宝旅游用品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广陵区日宝旅游用品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宏

审 判 员  余多成

代理审判员  任明乐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熊莉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