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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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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廖海东与被上诉人李金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6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海东,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祥东,系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豆,男,汉族,1983年3月27日出生。 委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6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海东,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祥东,系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豆,男,汉族,1983年3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余军,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廖海东因与被上诉人李金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0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海东于2015年9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廖海东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廖海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13元,减半收取457元,由廖海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宏

审 判 员  余多成

代理审判员  任明乐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熊莉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