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8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桥,男,汉族,1972年1月20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法平,女,汉族,1970年11月22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彭法刚,男,成年,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汉族,2000年12月28日生。 法定代理人胡厚贵,男,汉族,1973年8月2日生。 上诉人王新桥、彭法平、彭法刚因与被上诉人胡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王新桥、彭法平、彭法刚送达了缴费通知,经本院核查,上诉人王新桥、彭法平、彭法刚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用,也没有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新桥、彭法平、彭法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谭晓燕 代理审判员 付 巍 代理审判员 朱永超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彭仲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