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5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德中,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方立勇,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玲,女,汉族,1975年2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德保、孙慧慧,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德中因与被上诉人陈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理人方立勇,被上诉人陈玲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慧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买戈良 代理审判员 朱永超 代理审判员 付 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