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伍俊贤,男,1989年11月20日生,汉族,系陶明喜亲属。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朱俊杰,男,1990年3月2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应祥,系朱俊杰父亲。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磊,男,1987年4月7日生,汉族。 上诉人陶明喜因与被上诉人朱俊杰、吴磊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0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陶明喜以与被上诉人朱俊杰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陶明喜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7575元,减半收取3787.5元,由上诉人陶明喜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买戈良 审 判 员 门长庚 代理审判员 任明乐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