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4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全勇,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云,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昌田,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杜甲权,男,1975年3月4日生,汉族。 上诉人齐全勇、张家云因与被上诉人吴昌田、原审被告杜甲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齐全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家云、被上诉人吴昌田、原审被告杜甲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诉讼费退还上诉人。 审 判 长 买戈良 代理审判员 朱永超 代理审判员 付 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