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7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从莲,又名熊惠,女,汉族,1979年10月16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波,男,汉族,1968年6月15日生,教师,系熊从莲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德业,男,汉族,1954年12月21日生,中专文化。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熊从莲、曹波因与被上诉人黄德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熊从莲、曹波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 宏 审 判 员 余多成 代理审判员 任明乐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熊莉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