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805号 法定代表人周大兵,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男,汉族,1972年9月22日生。 原审被告驻马店天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洪文,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河南利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1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河南利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缴费通知,经本院核查,上诉人河南利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向本院缴纳上诉费用,也没有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利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谭晓燕 代理审判员 付 巍 代理审判员 朱永超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彭仲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