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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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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某某诉被告诉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被告苏某,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以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

被告苏某,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以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某某兰承担。

审判员  崔俊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