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1687号 原告朱连金,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袁冬雨,女,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连金与被告袁冬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连金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连金以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连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连金承担。 审判员 崔俊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