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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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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家现诉被告李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1375号 原告李家现,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李永兴,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李家现诉被告李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1375号

原告李家现,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永兴,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李家现诉被告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家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永兴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家现诉称,被告李永兴向周德友购买房子,并支付了部分房款,下欠40000元未给,2013年7月18日被告李永兴向原告李家现借钱,因为周德友欠原告李家现有借款,原告同意从周德友的欠款里扣除40000元,被告李永兴出具了40000元的借条,后原告多次找李永兴催要借款,李永兴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永兴立即偿还40000元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原告李家现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被告李永兴于2013年7月18日出具并签字的40000元借条一份。

被告李永兴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家现与被告李永兴系同村,被告李永兴购买原告朋友周德友的房子并支付了部分房款,下欠40000元,2013年7月18日被告李永兴向原告李家现借款,因周德友欠原告李家现有钱,所以原告同意从周德友所借欠款里扣除40000元,李永兴借款后出具了一个40000元的借条并签字,现债务到期,被告李永兴拒不还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永兴向原告李家现借款40000元,有李永兴签字的欠条一份,该笔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永兴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家现偿还借款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李永兴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曾宪菊

审判员  崔俊杰

审判员  顾 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