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2279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