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2279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2279号

原告某某,女,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某某,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