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784号 法定代表人周志刚,系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17703683—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建,男,汉族,1976年1月15日生。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志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预交上诉费用,逾期后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相关申请。 本院认为,依法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用,是案件上诉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公司虽已提交上诉状,但未缴纳上诉费用,在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缴纳,且逾期后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相关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晓燕 代理审判员 付 巍 代理审判员 朱永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仲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