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6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贺生,男,汉族,1947年7月15日生。 法定代表人李明,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丁长玉,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姜贺生因与被上诉人淮滨县高级中学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姜贺生于2015年10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姜贺生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姜贺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姜贺生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买戈良 代审判员 朱永超 代审判员 付 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