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姜贺生与被上诉人淮滨县高级中学相邻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6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贺生,男,汉族,1947年7月15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滨县高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李明,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丁长玉,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6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贺生,男,汉族,1947年7月15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滨县高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李明,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丁长玉,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姜贺生因与被上诉人淮滨县高级中学相邻权纠纷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姜贺生于2015年10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姜贺生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姜贺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姜贺生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买戈良

代审判员 朱永超

代审判员 付 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