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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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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兴华、余运涛因与郑小平、桂前茂房屋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申字第83号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王莹,女,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夏兆风,王莹母亲。 委托代理人:张祥魁,信阳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申字第83号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王莹,女,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夏兆风,王莹母亲。

委托代理人:张祥魁,信阳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小平,女,汉族,1964年2月20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桂前茂,郑小平丈夫。

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桂前茂,男,1961年6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武兴华,女,汉族,1972年4月6日出生,住信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余运涛,男,汉族,1971年2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武兴华丈夫。

武兴华、余运涛委托代理人:孔涛、吴继辉,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兴华、余运涛因与郑小平、桂前茂房屋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3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王莹、本案当事人郑小平、桂前茂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案外人王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蔡红莉

审判员  邰本海

审判员  冯卫疆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