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申字第1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忠成,男,汉族,1979年1月20日出生,住光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金保,男,汉族,1970年9月26日出生,住光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冷富阳,男,汉族,1965年10月17日出生,住光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梅,男,汉族,1976年2月23日出生,住光山县。 马忠成因与刘金保、冷富阳、陈梅相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忠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马忠成书以本案已经通过与被申请人协商,妥善处理了相关纠纷,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马忠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忠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蔡红莉 审判员 邰本海 审判员 冯卫疆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