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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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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群与被上诉人吴旭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7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群,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旭,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固始县。 上诉人朱群因与被上诉人吴旭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7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群,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旭,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固始县。

上诉人朱群因与被上诉人吴旭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群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之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群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朱群负担。

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孔玉

审 判 员  刘友成

助理审判员  王道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段凤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