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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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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信阳市园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吕强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2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园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乐伟,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徐留芳,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2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园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乐伟,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徐留芳,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强,男,汉族,1987年6月14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李大富,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鲁坤,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信阳市园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吕强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不服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浉民初字第74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信阳市园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乐伟、徐留芳,被上诉人吕强及委托代理人李大富、鲁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浉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孔玉

审 判 员  李 牧

助理审判员  王道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段凤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