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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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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民权代理公司与被告范特西娱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信中法民初字第92号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民权代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倩文,该公司员工。 被告信阳市真爱范特西娱乐有限公司(下称范特西娱乐公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信中法民初字第92号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民权代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倩文,该公司员工。

被告信阳市真爱范特西娱乐有限公司(下称范特西娱乐公司)。地址:信阳市浉河区金杯财富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王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庆洋,该公司经理。

原告民权代理公司诉被告范特西娱乐公司著作权侵权纷一案,民权代理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涉案76首音乐电视作品,从KTV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省内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1200元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900元,以上共计95100元。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权代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倩文,被告范特西娱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庆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游戏责任公司对《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家在东北》、《杯水情歌》、《小眼睛的姑娘》、《如果你嫁给我》、《谁说你长的不是很美》、《忘不了的你》、《因为是你》、《爱着她,想着她》、《爱走远》、《宝贝》、《蹦蹦吧》、《长发》、《吹眼睛》、《放了》、《飞吧,美丽的蝴蝶》、《给爱人的倾诉》、《给我的挚友-火天》、《开始》、《啷咯情歌》、《那滋味》、《完美结局》、《遇见你》、《永恒的信念》、《一个人的公园》、《幸福誓言》、《幸福是什么》、《谢谢你祝我生日快乐》、《笑容》、《像我一样飞翔》、《午夜玫瑰》、《无情的背叛》、《我要唱》、《我要抱着你》、《我们的初恋》、《往日时光》、《老了》、《突围》、《守候》、《生日》、《人在世上飘》、《秋雪》、《男人》、《丽丽》、《爱情果》、《圆月亮》、《站着坐着都想你》、《遇上你是我的缘》、《纤夫的梦》、《飞天》、《放心宝贝》、《房子》、《当雪花爱上梅花》、《打工十二月》、《白狐》、《爱情重点》、《爱情小偷》、《爱情乞丐》、《爱你我就不后悔》、《爱溜溜》、《爱大了,受伤了》、《雨街》、《龙》、《一天》、《一错再错》、《心醉》、《想你的时候你是否会想起我》、《纤夫四季调》、《女人心》、《鸟巢》、《你是我的好朋友》、《愤怒的情人》、《狼爱上羊》、《故乡黑龙江》、《负心人》等76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等。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取得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排他性专属授权,得以自己的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放映权等专属权利,并得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著作权人享有的放映权依法受到保护。被告作为KTV行业的经营者,其经营方式是依靠向公众提供音像作品的娱乐来吸引消费获取盈利,其生存的第一要素就是要有音像作品供其使用,因此,向权利人付费是其法定的义务。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放映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事实侵犯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且该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并一直在持续,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范特西娱乐公司答辩称,我们不是适格的被告,我们不是受益方,我们在使用歌曲时已经支付了费用,原告起诉的76首歌曲不知道是哪76首歌曲,有可能都不在曲库里。

根据原告诉讼请求,合议庭归纳本案审理焦点是:1、原告是否享有《两只蝴蝶》等76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含放映权、复制权、表演权);被告是否有侵害原告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2、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涉案76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从KTV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是否有事实依据;是否适当?3、原告请求被告因侵害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赔偿其损失91200元及支出合理费用3900元,共计95100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制作发行的专辑《好歌天天唱》,证明原告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

2、《音像著作权合同》及附件,证明原告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

3、民权县(2015)民证字第571号公证书一份,证明被告侵权事实;

4、公证费、取证费及其他费用发票,证明原告主张权利支出的费用。

被告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对原告提供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被告曲库中是否包含涉案歌曲不清楚。

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好歌天天唱》是由上海音像有限公司出版的鸟人群星畅销金曲原人原唱卡拉OK全集合,版号为ISRCCN-E02-10-348-00/V.J6,收录了原告起诉的76首音乐电视作品。2014年7月8日,民权县浩天公司(甲方)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了《音像著作权合同》,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将其拥有的版号为ISRCCN-E02-10-348-00/V.J6所有音乐电视作品(MV/MTV)河南省地区的放映权的维权权利授权给原告,有效期为一年。

2015年4月3日12时20分,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根据民权县浩天公司的申请,指派公证员郅胜华、李春玲和该处工作人员刘英随同申请人民权县浩天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军龙的委托代理人张万万来到位于信阳市浉河区北京大街广场金杯财富大厦三楼(体彩广场)“真爱范特西KTV”,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KTV三楼B31房间。12时34分,张万万在该KTV房间内歌曲点播机上依次点播了上述76首涉案歌曲。阿耀功对以上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现场全程录像,之后刻录成光盘。整个摄像过程于18时零五分结束。消费结束后,范特西娱乐公司向张万万提供印有“信阳市真爱超市结账单据”字样的消费小票一张。公证人员对以上行为予以保全证据。保全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制作《工作记录》一份。原告在公正人员监督下制作光盘一张。2015年4月14日,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15)民证民字第571号公证书,并证明公证书所附光盘的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