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60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晓林,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易孟,男,1978年8月生,汉族,住息县。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易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6日提起上诉,2015年8月10日,息县人民法院向上诉人下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缴纳上诉费,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上诉人在制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应视为上诉人对上诉权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鹏飞 审判员 崔仁海 审判员 左立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