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1217号 委托代理人王楠楠,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已经和好。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代忠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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