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00588号 法定代表人:孟信州。 被告孟信州,男,汉族,农民,住宁陵县。 原告翟建国与被告宁陵县通达专业种植合作社、孟信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建国撤回对被告宁陵县通达专业种植合作社、孟信州的起诉。 一审案件诉讼费31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翟建国承担。 审判长 吕春元 审判员 赵世魁 审判员 杨文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