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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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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翟建国与被告宁陵县通达专业种植合作社、孟信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00588号 原告翟建国,男,汉族,农民,住宁陵县。 被告宁陵县通达专业种植合作社,住宁陵县张操村1号。 法定代表人:孟信州。 被告孟信州,男,汉族,农民,住宁陵县。 原告翟建国与被告宁陵县通达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00588号

原告建国,男,汉族,农民,住宁陵县

被告宁陵县通达专业种植作社,住宁陵县张操村1号。

法定代表人:孟信州。

被告孟信州,男,汉族,农民,住宁陵县。

原告建国与被告宁陵县通达专业种植作社、孟信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建国撤回对被告宁陵县通达专业种植合作社、孟信州的起诉。

一审案件诉讼费31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翟建国承担。

审判长  吕春元

审判员  赵世魁

审判员  杨文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