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宁民特字第9号 申请人焦显芝,女,汉族,住所地宁陵县。 申请人焦显芝申请宣告朱凤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焦显芝向法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焦显芝与被申请人朱凤英系婆媳关系,申请人的儿子王光明与被申请人朱凤英于1997年正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王某甲和王某乙。王光明于29岁时因病死亡,被申请人朱凤英因压力大患上精神分裂症,于2010年3月抛下两个男孩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两个孩子只有年迈的奶奶,其他再无亲人,朱凤英经历几年寻找无果,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依法宣告朱凤英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朱凤英,女,汉族,宁陵县。朱凤英和申请人的儿子王光明结婚后,1998年9月1日生育一儿子王某甲,2004年11月25日生育次子王某乙,王光明因病于2007年5月12日死亡,被申请人朱凤英于2010年3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王某甲和王某乙一直随申请人生活。申请人焦显芝向本院申请依法宣告朱凤英失踪,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发出寻找朱凤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朱凤英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朱凤英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朱凤英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 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