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小字第2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住所地宁陵县崇文西路508号。
负责人陈凯,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禹洪涛,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张道治,男,汉族,住址宁陵县。
被告刘显堂,男,汉族,住址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诉被告张道治、刘显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依法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晓环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