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诉被告黄元智、苗勉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小字第2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住所地宁陵县崇文西路508号。 负责人陈凯,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禹洪涛,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黄元智,男,汉族,住址宁陵县。 被告苗勉鸿,男,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小字第2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行,住所地宁陵县崇文西路508号。

负责人陈凯,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禹洪涛,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黄元智,男,汉族,住址宁陵县。

被告苗勉鸿,男,汉族,住址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诉被告黄元智、苗勉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依法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晓环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