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小字第36号
原告宋秀梅,女,汉族,住址安徽省阜阳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马锦会,男,汉族,住址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秀梅诉被告马锦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依法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宋秀梅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晓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