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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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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秀梅诉被告马锦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小字第36号 原告宋秀梅,女,汉族,住址安徽省阜阳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马锦会,男,汉族,住址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秀梅诉被告马锦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依法交纳本案案

河南省宁陵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小字第36号

原告宋秀梅,女,汉族,住址安徽省阜阳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马锦会,男,汉族,住址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秀梅被告马锦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依法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宋秀梅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晓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