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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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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昌福诉被告訾军锋、宁陵县阳驿乡小天使幼儿园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小字第32号 原告张昌福,男,汉族,住址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宁陵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訾军锋,男,汉族,住址宁陵县。 被告宁陵县阳驿乡小天使幼儿园,住所地宁陵县阳驿乡后陈新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小字第32号

原告张昌福,男,汉族,住址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宁陵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訾军锋,男,汉族,住址宁陵县。

被告宁陵县阳驿乡小天使幼儿园,住所地宁陵县阳驿乡后陈新村阳光社区。

负责人訾丽,系该幼儿园园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昌福诉被告訾军锋、宁陵县阳驿乡小天使幼儿园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依法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昌福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晓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