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金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1205号 原告金某某,女,汉族,住宁陵县。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自行达成协议,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宁陵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1205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住宁陵县。

被告某某,男,汉族,住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自行达成协议,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