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1241号 原告宁陵县华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陵县华山路产业集聚区第四号标准化厂房。 法定代表人云超,系该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朱景亮,系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陵县华杰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宁陵县张弓中心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的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宁陵县张弓中心卫生院在宁陵县卫生局会计核算中心账户的存款79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 豫 审判员 潘 勇 审判员 丁晓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