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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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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周某甲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955号 原告张某甲,男,住柘城县。 被告周某甲,女,住柘城县。 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周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955号

原告某甲,男,住柘城县。

被告周某甲,女,住柘城县。

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周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杨莹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