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659号 原告张招辉,男,住河南省柘城县。 监护人张某甲,男,住柘城县。系原告张招辉之父。 被告南忠辉,男,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杨波,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招辉与被告南忠辉、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惠勤 审判员 李 华 审判员 王树根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