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金初字第22号
原告柘城县中医院,住所地柘城县春水西路18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41854833-X。
法定代表人韩磊,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段超,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3号中华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证76624913-3。
负责人孙书生,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志强,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柘城县中医院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柘城县中医院于2015年10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柘城县中医院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柘城县中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5元由原告柘城县中医院负担。
审 判 长 杨红旗
审 判 员 杨 华
人民陪审员 刘运娥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邢倩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