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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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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某某诉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665号 原告顾某某,女,汉族,住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张世金,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某某,男,汉族,住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诉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665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住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张世金,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男,汉族,住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顾某某承担。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代忠剑

陪审员 边丽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