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665号 委托代理人张世金,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诉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顾某某承担。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代忠剑 陪审员 边丽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