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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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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孝壮、王从玲诉被告何思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611号 原告陈孝壮,男,汉族,农民,住宁陵县。 原告王从玲,女,汉族,农民,住宁陵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刚强,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思德,男,汉族,农民,住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611号

原告陈孝壮,男,汉族,农民,住宁陵县。

原告王从玲,女,汉族,农民,住宁陵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刚强,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思德,男,汉族,农民,住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孝壮、王从玲诉被告何思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思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孝壮、王从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书华

审 判 员  徐书磊

人民陪审员  边丽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乔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