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小字第30号
原告何淑周,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
被告何秀斌,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
被告杨立志,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
原告何淑周诉被告何秀斌、杨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通知后原告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书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