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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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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淑周诉被告何秀斌、杨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小字第30号 原告何淑周,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 被告何秀斌,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 被告杨立志,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 原告何淑周诉被告何秀斌、杨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小字第30号

原告何淑周,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

被告何秀斌,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

被告杨立志,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

原告何淑周诉被告何秀斌、杨立志买卖合同纠纷案,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通知后原告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书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